2007年7月,高先生到杭州办事时,在宏泰医药太平门直街的华家池分店购买了一盒“美国伟哥1号”,规格为1800克/8粒/瓶。产品包装显示,其批准文号为卫食准字(2005)第56号,批号2007.01.01,制造商为西藏美龙保健品有限公司。
有多年药品销售经验的高先生随后在网上查询,结果却令他大失所望,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宏泰医药销售“美国伟哥1号”所标注的批准文号,这意味着自己购买的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。
一开始,高先生选择向杭州市药监局投诉,但得到的回复却是,药品管理法相关实施条例虽然明确规定,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、标签、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,进行预防、治疗、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,但如何处罚并没有具体规定。该药监局于是将此事移交卫生部门处理。
但卫生部门随后的答复,也让高先生一头雾水。杭州市卫生局2007年7月27日答复中提到,该局认为,从高先生购买的伟哥产品的商品名、标注的成份和疗效宣传等方面而言,其具备药品的特征,而该产品不属食品,不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。
目前,上城区法院已经受理该案,并在规定的7天期限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。高先生昨天向记者表示,自己打的是一场公益诉讼,无论结果如何,目的是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关系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监,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引起重视。